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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法律知识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16

 1.什么是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主要享有以下四项权利: 

(1)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 

(3)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 

(4)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2.商标权具有哪些特征? 

一是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二是时效性。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是地域性。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 

四是财产性。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五是类别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总共分为45个类别,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哪些标志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4.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号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 功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5.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但上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6.谁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7.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主要有哪些? 

(1)申请。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2)审查。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局对符合规定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可以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由商标局审查并作出决定。 

(4)注册并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并予公告。 

(5)无效宣告申请。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且注册未满五年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存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的情形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8.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9.商标权利人如何请求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商标权利人需提供相关材料: 

(1)投诉人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和商标注册证明; 

(2)投诉必须有具体的投诉对象、侵权事实、法律依据、法律诉求; 

(3)提供必要的侵权证据,证据包括侵权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和照片等。 

10.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认定因素应包括以下几点: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1.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1)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 

(4)进行处理的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向各地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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