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是否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影响?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即表演权既包括舞台表演,也包括机械表演。机械表演指将作品的表演使用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播放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3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上传到网络上,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犯。比如,甲创作并演唱了《校花》,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乙公司就侵犯了甲作为词曲作品作者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由于该作品是由甲演唱的,乙还侵犯了甲作为表演者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享有展览权的主体: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或原件所有人。享有放映权的主体: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的著作权人。36.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多长?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的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和乙于1960年共同创作完成了小说《西山风云》,甲于1998年6月2日病故,乙于2002年11月7日逝世。则依据规定,《西山风云》著作权保护的终止期限应从乙死亡的那一天起算,为2052年12月31日。37.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多长?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38.视听作品的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多长?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米乐平台的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1)权利主体不同。表演权由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者权由作品的表演者享有。(2)权利客体不同。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对作品的表演活动。(3)权利性质不同。表演权为财产权,表演者权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4)保护期限不同。自然人的作品,其表演权的保护期限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截止到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4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对著作权的两类限制是什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即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者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定许可。即根据法律规定,特定的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45.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是否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比如,甲创作了一篇小说,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乙将该小说译成英文,丙将之译成满文,均在国内出版,没有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按照上述规定,乙的行为构成侵权,而丙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合理使用”中的“免费表演”指双向免费,既不向表演者付酬,也不向观众收费,还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例如,“赈灾义演”就不属于免费表演,因为向观众收费,不属于双向免费。
47. 编写出版教科书都可以适用法定许可吗?
不可以。适用法定许可的教科书仅限于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而非所有教科书。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是指为实施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保证基本的教学标准,或者为达到国家对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教育教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方案、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另外需注意的是,可以编入教科书的,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1)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3)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4)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又称为机械复制权的法定许可,仅限于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因此,使用音乐作品之外的作品,以及使用音乐作品拍摄电影或者制作录像制品,都不属于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51.如何判定侵犯著作权?
对著作权的侵权认定遵循国际上公认的公式:“接触 实质性相似”,即如果被告曾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被控侵权成果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则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即可认定被告侵权。至于侵犯何种专有权利,则需要结合被控侵权内容的特征和被告的行为加以具体判断。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是其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任何人只能就自己独创的内容主张著作权保护。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即使被告的成果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但若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该部分并非由原告独创,而是源于第三人,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与侵权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4.著作权民事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例如,1999年7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4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该案中,尽管已经过了三年,然而由于乙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因此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但是,甲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3年计算,即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从2001年5月8日起算,不能从1997年7月起算。
作品登记是指著作权权利人自愿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以此证明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制度。
作品一经完成,即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无需发表,也无需履行登记手续。但权利人自愿登记作品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4)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等。
59.什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非营利法人。
60.目前我国有哪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目前我国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61.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方式有哪些?
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x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x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印数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62.报刊刊载作品的付酬方式是什么?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63.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注意什么?
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64.已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品,其他报刊可以转载吗?
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65.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